在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加強工程簽證工作,往來函件應在原件上簽收,以此作為日后提出索賠及結算的依據。
在工程簽證工作中應注意以下幾方面的問題:
1、凡是發生工程設計變更,均必須由發包人書面告知承包人,方可組織實施。
如果設計變更超過原設計標準或批準的建設規模時,發包人應報政府規劃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重新審查批準,并由原設計單位提供變更的相應圖紙和說明,隨后由發包人或者監理單位向承包人發出書面設計變更通知單,承包人方可組織實施。
2、承包人必須按照施工合同約定的時間,向發包人或監理單位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報告并要求其簽收。
在工程施工過程中,承包人須按照施工合同約定的時間,及時向發包人或監理單位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報告,若發包人或監理單位未按期審核及支付工程進度款,導致施工無法進行,則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并由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在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停工時,承包人一定要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向發包人書面發函并說明停工理由。
3、所有工期順延均必須由承包人向發包人書面提出具體要求順延的天數。
承包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與發包人履行相關手續,明確提出順延的天數工期才能順延。在現實中,不少承包人確實曾經針對設計變更、甲供材不及時、甲方支付工程進度款不到位等情形向發包人或者監理單位提出了工期順延的請求,但是并沒有明確提出順延的天數,這往往導致日后在訴訟過程中法院認定工期不應當順延而判罰承包人承擔高額逾期竣工違約金,致使承包人付出了沉重的經濟代價。
4、發生合同價款調整的情形應由承包人及時向發包人發函。
如果承包人沒有在規定時間內將調整原因、金額書面通知發包人,則發包人有權進行調整也有權不進行調整。這就要求承包人應在合同價款調整情形發生后及時向發包人書面提出明確的調整金額,以免日后出現發包人不予認可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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